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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规则将出台中金所会员管理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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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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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09月14日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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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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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证监会颁发的金融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被列为交易会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金融期货的一系列相关规则会同时出台,因为各规则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的,相互都有政策接口。”一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在记者拿到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最新一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中,对会员的资格认定、业务范围及监督管理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资格认定
根据规定,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或结算活动的,均需向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而《办法》按照“会员分级制度”,把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
交易会员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自营业务或代理客户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分为自营会员和经纪会员),但不具备直接与交易所进行结算资格。
而具备此资格的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又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其中,交易结算会员只允许为自营或自己的经纪业务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则可为自营、自己的经纪业务或交易会员的期货业务(经纪、自营)办理结算交割;而特别结算会员没有自营业务,因而专为交易会员的经纪或自营业务办理结算交割。
《办法》首先把外资机构排除在外,要求可以申请会员资格的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领取合法营业执照的其他经济组织”。
另外,“取得证监会颁发的金融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被列为交易会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这是个新业务,需要证监会(出台相关)办法许可,达到标准的机构才可以。”上述人士表示,券商、基金、保险等机构如果要申请会员,须先向证监会申请获得金融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而截至目前,证券公司角色除了创新类可通过期货公司作为IB之外,其他均未确定。因而,可以确定的是,期货公司可申请各级会员,而证券公司则只允许做交易会员,其他机构则可能允许做交易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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