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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等拆借资金不得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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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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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7月10日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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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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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规范了同业拆借市场17年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从2007年8月6日起,将被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所取代。
《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而对于各界关注的拆入资金投向问题,央行有关部门人士表示,目前,所有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获准进入
《办法》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一范围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截至2006年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
《办法》对于市场参与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满足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需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业内人士称,在将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培养为市场基准利率的进程中,《办法》的出台无疑起到了推力作用。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殷剑峰分析说,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到同业拆借市场是一个趋势,参与者越多,基准利率的特点就越明显。 作者:秦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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