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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九部法规7月26日实施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7月26日10:55 信息来源: 证券日报
  7月26日,银监会2006年第54次和55次主席会议通过的九项法规正式实施。

  这九项法规包括,《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新公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其他风险状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较大。新修订的办法规定,“获得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应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办法规定,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

  办法规定,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作者:闫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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