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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让民间融资走向阳光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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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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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3月17日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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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资本证券网
| | 编 者 按 :尽管对于民间金融活动,已有了较为开放和宽容的心态,但由于民间融资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也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 |
尽管对于民间金融活动,已有了较为开放和宽容的心态,但由于民间融资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也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专业人士称,“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对非法集资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除了《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条表述和立案标准外,至今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是民间融资还是非法融资有相当的弹性。
2008年的“两会”上,金融系统的人大代表建议:首先应完善法规,给民间融资一个正确定位,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让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走向阳光。
为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构建合法平台
“要通过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促进民间金融创新。民间金融创新是由民间自发形成的,是金融创新的前沿。目前我国民间金融规模非常大,因此,对于民间融资,要做的不是简单限制或取缔,而是制定出公平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规范民间借贷,将民间金融从”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人大代表、人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黄良波建议。
黄良波说,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同时,通过建立社会资金融通中介机构,为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构建合法的活动平台,激发民间金融发展活力,促进民间金融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为正规金融提供重要补充,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
黄良波说,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要加快创新步伐,这对金融系统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也为未来金融业发展提供了新动力。金融创新需要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首先要在法律及监管上为金融创新提供便利。如在制定相关成文法的过程中应当留出一定余地,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可能的制度空间;并逐步形成“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都不属于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理念,保障金融创新的适时性,提高效率。 作者: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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