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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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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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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4月03日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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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资本证券网
| | 编 者 按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进行明确。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作者: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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