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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防 二手楼市骗人伎俩见招拆招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6月16日18:41 信息来源: 广州日报网络版

    随着二手市场的壮大发展,每天都有不少市民通过中介公司卖出买入、租出租入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也随之兴旺。但是在此过程中吃亏上当的消费者也不在少数,经过调查访谈地产中介业内人士,广州日报记者为您披露二手经纪的种种不诚信手法,提醒您在交易时应多个心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关键字:食差价
   
    我掉进了差价陷阱
   
    张小姐打算将一套华景新城的物业出售,开价为52万元,经A中介公司几番努力后,张小姐愿意以48.3万元(实收价)出售该物业。

    在签约当天,A中介公司首先给张小姐签了一份承诺书,该份文件内注明了张小姐以48.3万元(实收价)出售其名下的物业,张小姐看了这份文件后,认为无问题;于是在文件内签字,然后,A公司再交给张小姐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小姐看了合同后,发现该合同上所注明的售价为50万元,张小姐即时向A中介公司咨询情况时,A中介公司回答:“你要求48.3万元是该物业的实收价,而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税费、中介费只好转嫁给客人支付,因此合同内所写的成交价必须是50万元。”当时张小姐认为A中介公司的解释也相当合理,于是在合同内签署了她的名字。

    一周后,张小姐与客人、A中介公司到房管局办理交易时,客人向张小姐透露该物业的成交价为54万元,为此张小姐怒气冲冲地向A中介公司表示自己不卖该物业了,A中介公司的回复:“现在已是‘生米煮成熟饭’,想取消该宗交易是不可能的。”
 
    案例分析:
 
    食差价是中介公司一种常用的获取不正当利润的手法。小型中介公司利用业主对房屋交易情况的不熟悉,通过某些手段获得业主信任,使业主“乖乖地”与其配合,令到整个交易成功地进行。某些中介公司为拉拢业主或客人,他们会采取一些减佣的促销手段吸引业主或客人,事实上,减佣等于减少经纪人的收入,经纪人为了弥补损失,只好“搞一些小动作”来弥补损失。
   
    消费者维权:

    业主在委托中介出售物业时,尽量委托大型的中介公司代理,大型中介公司已有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使得业主与客人、中介公司将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交易。如果业主不小心掉进了差价的陷阱时,应该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在,各大中介行业都推行“三方约”,“三方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食差价的现象。在实际操作时,业主或客人为避免自己的切身利益遭受损害,在签署合约时,如发现对方本人没有亲自到场,应马上要求对方代理人或中介公司出示一系列证明,并在合约上清晰注明交易双方的详细个人资料,若发现合约上某些项目不符时,业主或客人应咨询清楚所有问题才可签署自己的姓名。

    案例二 关键字:睇楼收费

    看楼收费是否合法?
 
    周先生向某小型中介公司咨询:他想在荔湾区购买一套二手楼用于自住。该中介公司立即介绍某小区房改房给周先生,周先生对该房子较满意,遂约D经纪人带去睇楼。睇楼前,D经纪人出示了一张睇楼纸给周先生签名,周先生看后,认为无问题,便签下该文件马上去睇楼,当睇完楼后,D经纪人要求收取周先生50元/次的睇楼费。周先生认为此举极不合理,就与D经纪人争论起来,D经纪人口口声称:“这是公司的规定,如有任何不满请找公司,现在必须先给他50元/次的看楼费。”当周先生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时,方才知道该中介公司是一个黑中介。

    案例分析:
 
    各大中介公司规定:在睇楼时,经纪人无权收取客人或业主的任何费用,但客人或业主一旦成功买入或出售该物业时,中介公司有权向客人或业主收取一定的服务代理费(即佣金)。在广州,目前出现一些家庭作坊式的中介,他们经营场所较为简陋,不具备“两证”,而他们大部分的收入来源是依靠收取客人或业主的睇楼费。 

    消费者维权:
 
    业主或客人应选择合法、信誉度高的地产中介公司,要仔细检查其“两证”是否齐全,据广州市房屋管理局中介管理所规定,正规房屋中介公司必须将自己的《房产中介资质证》悬挂出来,并且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将《服务费价目表》悬挂出来。

    现在有许多中介公司带客睇楼前,都会要求他们先签署一份睇楼纸,主要内容包括中介公司的服务内容,被介绍物业的情况,收取佣金的标准等,为避免客人利益被损害,客人在签署该文件时,应看清睇楼纸内容方可签名,不要草草了事,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收费,客人有权拒付。

    案例三 关键字:飞盘

    亲眼见的未必是真
 
    李小姐欲购买东山区一套房改房,经C中介公司介绍看中某路段一套总价为38万元的单位。当李小姐带家人到该物业再睇楼时,业主趁经纪人不在意,偷偷地塞给李小姐的父亲一张写有联系电话的纸条。

    看完楼后,经李小姐与家人商量,认为支付3%的中介服务费太贵了,决定抛开中介公司私底下成交。过了两天后,李小姐致电该房屋业主,业主表示如果抛开了中介公司,减少了中介费,该物业的售价还可减少两万元,李小姐听后十分高兴,便马上答应了这宗交易。

    尽管李小姐在支付定金前已检查过这套房屋的房产证、业主身份证等正本,内容均为真实,但李小姐怎么也想不到,在办理交易过程中才发现该物业已被法院查封了。当李小姐再次致电给业主时,该手机已停机了。李小姐因未能提供合法证明,被法院否决追溯权。李小姐只好自认倒霉,数万元的定金已泡汤了。
    案例分析:

    虽然该案例的当事人行事十分小心,在给业主定金时,已检查清楚业主所有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因为《房屋产权证》所写的内容可能与房管局内所登记的内容有所不符,例如该物业已被法院查封,该物业已列入红线拆迁范围、部分房改房可能存在不具备上市交易等各种问题,但在房产证上,未能如实地反映出来,只能通过房管局的查册方可体现。

    消费者维权:
 
    在办理房屋交易时,首先要到房管局进行查册,看房屋有没有抵押的登记,有没有共有权人登记,检查产权登记人与业主是否同一个人等,客人方可办理交易过户。

    客人如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在房产交易时,必需通过中介公司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因为中介公司在办理交易前,经纪人为确保产权清晰,首先会对该物业的产权进行查册,看房产证上的产权是否清晰,如有任何问题中介公司是有权要求业主将所有产权办理清楚;方才把定金转账到业主的账户,维护客人的权益。

    案例四 关键字:诈骗

    我的租金款“飞”走了
 
    徐先生相中海珠区某小区商品房,业主要求的租价徐先生也愿意接受,但徐先生要求业主保留一切的家私、电器给他,于是他打算让中介公司经纪人协助他游说业主,经纪人小陈游说徐先生先给他一定的租金,然后让其全力向业主争取保留一切家私、电器给他,徐先生同意了。小陈收齐钱后,从手袋里拿出两份空白的租赁合同填好,并随手在一张白纸上写了一张收据给徐先生,证明他收到徐先生一定的租金,但该收据上并没有该公司的印章。经纪人小陈称两份合同业主都未签署名字,而且没有公司的公章是不具法律效力,他承诺两天内徐先生便可搬到该单位内居住。

    第二天,小陈一直无联系徐先生,徐先生开始有点焦急了,于是致电给小陈,但小陈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于是徐先生只好到该中介公司找他,方知他已离职几天了,徐先生马上拿出收据给该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时,中介公司称该收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予以处理。
    案例分析:
 
    由于中介行业经纪人素质参差不齐,他们抓住客人对该物业十分喜欢或急于成交的心理,在获得客人对其信任后,利用客人对中介公司的运作不熟悉,从中做文章。有时候,他们还会上演一场自编自导自演的戏,博取客人的同情,令到客人顺利地掉入他们预先设计好的圈套。

    消费者维权:
 
    作为业主或客人在支付任何费用时,必需向中介公司收取相关的证明(如收据、发票等),并且检查收据或发票上所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如金额、物业地址、盖有该公司的公章等)。否则,业主或客人有权拒付任何费用(包括诚意金、定金、佣金等)。

    同时地产经纪业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作为业主或客人都需要有一种自我保护意识,在中介公司经纪人要收取任何的文件或金钱时,业主或客人都有权要求他们出具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方可将所有的资料及金钱交给经纪人。如经纪人不能提供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时,业主或客人应拒付,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以上案例而言,作为业主或客人都应具有一种财务意识,作为一间中介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时,他们都会出具发票或收据的证明,如果经纪人不能出具,业主或客人应该予以拒付,还应该留意经纪所持有经纪证的号码。

    案例五 关键字:货不对板

    谁该为此事负责?
 
    霍小姐初来广州,人生地不熟,希望在天河商务中心区附近租一套物业居住,E中介公司的经纪人介绍了天河区某个小区的单身公寓给霍小姐,霍小姐听了经纪人的介绍后,对该房子还算满意,要求实地睇楼。

    睇楼过程相当顺利,霍小姐看到该单身公寓内的配置均是名牌产品,并当场咨询业主是否搬走这些配置,业主称:“如果以2600元/月的租价成功出租,那么他将不会搬走这些配置。”霍小姐经回家考虑后认为该租价较合理,便与经纪人约定第二天签约。签约当天,经纪人带霍小姐到该单位内,清点室内配置,经纪人将室内的配置一一记录在租赁合同内,霍小姐与业主均认为无问题,便在合同上签字了。 


    “第二天,霍小姐把行李搬到该租住的单位时,发现室内所有的名牌产品都不见了,只留下一些旧的家具、电器,霍小姐即时致电给业主指出:“业主违约。”业主回答:“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室内配置的产品的牌子,现在室内的配置是按租赁合同执行,因此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霍小姐才恍然大悟。

    案例分析:
 
    由于客人、经纪人的疏忽大意,没有把家具、电器清单一一写进合同,令业主有机可乘,出现货不对板的现象,令到客人的权益受损。

    消费者维权:
 
    租客租房时,应认真地审查合同上所有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涉及费用分担,缴/收租金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违约责任等问题,若业主承诺送全屋家电,租客应把家具、电器清单一一写进合同,并写清该家具、电器的型号,以免业主乘机把室内配置换包,以次充好或搬走全屋家电。

    购房或租房时,业主承诺附送家电时,作为客人应多个心眼,查看一下合同内是否将附送的家电一一写进合同,并要求业主附送的家具、电器牌子、型号都注明,防止业主换包。同时,客人应该试一试所有附送的家具、电器是否损坏(这方面对租客特别重要,否则租客会蒙上不白之冤),如有损坏,客人有权要求业主修理好。另外,客人应督促业主付清起租日前的一些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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