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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露士虚假广告 夸大核定配水比例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6月16日18:38 信息来源: 新华网

    自从“非典”肆虐后,消毒产品便开始步入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各种号称有消毒作用的产品广告铺天盖地涌向消费者。然而你买的消毒用品真的有用吗?

  “威露士”衣物消毒液在国内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然而在这一畅销产品的说明书上,擅自将卫生部核定的1:5的配水比例随意夸大,并将其适用范围由“衣物消毒”扩大到“地板、餐桌、沙发、厕所”的消毒。在“威露士”的妄言吹嘘被揭穿半个月后,号称“1:150的配水比例可达消毒效果”的虚假广告再次粉墨登场。

  随意夸大的谎言在“无意中”被揭穿

  揭穿这个知名品牌谎言的是一位消费者。广西的范小姐买了一瓶莱曼赫斯健康产品(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威露士”衣物消毒液。她出于好奇,登录了卫生部网站,了解对“威露士”产品的审批内容,却发现标签内容与审批内容有明显差别。

  按照卫生部卫消字(2003)第0182号批文,该产品是“以对氯间二甲苯酚(PCMX)(含量为1.5%-1.6%)为主的复方消毒液。可杀灭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白色念珠菌”。而使用方法是“取80毫升本品与400毫升水混合(或按此比例稀释至可需用量)。浸泡衣、裤、袜等,15分钟后,再加洗涤剂洗涤,冲净。”而在卫生部网站上也可查到此批文。

  然而,范小姐购买的“威露士”衣物消毒液的说明书上介绍的使用方法是,洗涤衣物取1瓶盖与洗衣粉同时加入洗衣剂容格内(对于顶揭式洗衣机可与洗衣粉同时加入水中)。如果按照说明书上的配水比例,所获得的溶液基本上不会有杀毒效果。随后,范小姐向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和广西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投诉,揭穿了生产企业夸大这一产品功能的伎俩。

  据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产品监督科林科长介绍,消毒用品的配方和使用量说明都需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的批文执行。按照卫生部的批文,此产品要以1:5的配水比例才能达到消毒效果。林科长和记者一起做了一个计算,“威露士”1瓶盖消毒液的容量为54毫升,要达到消毒效果只能配270毫升水。而目前消费者最常选用的洗衣机,用水量在15-40升之间,如要达到消毒效果,需要往洗衣机里加55-148瓶盖的消毒液!
  

  与此同时,该产品批文中的使用范围为“适用于衣物消毒”,可“威露士”产品标签上则写明功效有“洗涤衣物、地板清洁、洗抹餐桌、沙发等家具物品表面、消毒厕所、沟渠”,对真皮及原木有保护作用,外出时“可用本品对厕所、浴缸消毒”。产品标签也与卫生部核定内容有极大差别。

  人们还注意到,“威露士”的另一产品——消毒液也存在着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的问题。卫生部审批的使用范围为“适用于皮肤和环境物体表面消毒”,产品说明书将其“改头换面”,变成了适用于“轻度擦伤、脚气、妇女卫生、粉刺、暗疮”。

  “威露士”产品由此遭遇了诚信危机,该产品在广西等地的超级市场纷纷被撤架。厂家也不得不对产品标签进行了修改。

  然而,这一风波过去半个月,10月28日,一则宣称“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按照1:150配水比例便能达到消毒效果的广告又出现在报端。这则广告于同一天在广州、北京、成都、南宁等全国各地20多家媒体刊载。

    “牛皮”广告摇身一变重现报端

  在这份广告赫然标着“1:150=99.99%”,并且说明,威露士衣物消毒液在1:150的稀释比例下,杀菌率高达99.99%。这个数据来自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粤微检(2005)FM1662号和1661号。广告中还附带了这个检测机构的检测专用章。

    另外,广告中还用消费者的问题来宣传该产品,例如,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每次应该放多少?用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擦洗地板是不是也有作用?消毒液是不是加得越多越好?对问题的答案都明显有利于这一产品。

  莱曼赫斯健康产品(广州)有限公司的吴月华女士给予书面解释称:“根据国家认可的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最新报告,威露士衣物消毒液在1:150稀释比例下,对于国家规定的两种检测菌杀菌率均可达到99.99%以上”,“在1:300稀释比例下,对于大肠埃希尔菌杀菌率最高可达到98.7%以上,对于金黄葡萄球菌的杀菌率最高可达到98.4%以上。”

  因此,吴月华肯定地说:“以威露士衣物消毒液1瓶盖容量54毫升计算,根据说明中相关使用量是可以达到一定杀菌效果的。有关‘与批件使用比例不符就没有杀菌效果’的推论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既然产品有如此好的杀菌效果,那么卫生部批准的配水比例为何仅为1:5呢?吴月华解释说,其实该厂产品早就达到了很高水平,但当年为了赶在“非典”时期推出产品,厂家才急于将标准降低来申报的。可是记者在查询卫生部批文时发现,该产品批准日期是2003年9月1日,而非典发生在2003年上半年。

  即使实际情况真如企业所言,那么事后补做的检测结果能够随意地进行宣传吗?据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林科长介绍,消毒产品属于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卫生部对其有十分严格的审批程序。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卫生部于1999年3月以卫法监发[1999]第120号文发布)第四条规定:已获卫生部批准的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单位申请变更或增补有关内容时,应先向原作出初审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方可向卫生部申报。

  林科长指出:“‘威露士’的生产企业没有向卫生部正式申报及获得批准就大作广告宣传,显然是违规的。而且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认定必须经过卫生部认可的监测机构才是合法有效的,广东省疾病控制中心是唯一被卫生部认可的机构,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所作出的检测报告根本不能作为对产品进行评价的依据,企业更不可以用此作任何宣传。”

  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负责此份检测报告的郭曦蓉高级工程师在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强调,此次检测的是厂家的送检样品,结果仅对样品负责,不保证检测前后厂家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同等的杀菌效果。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也指出,仅仅一份检测报告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过关,只有抽检结果才具有说服力。

  企业吹“牛皮”为何肆无忌惮?

  在产品的最新包装上,“威露士”终于印上了卫生部批复的使用方法:浸泡消毒:取2瓶盖80毫升本品与400毫升水混合或按此比例稀释至可需要量,浸泡衣、裤、袜等,15分钟后再加洗涤剂洗涤、冲净。

  恐怕没有多少消费者会去认真按照这个方法计算用量:一瓶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是1000毫升,只能配5000毫升的水,而一般洗衣盆的容量都有10多升,浸泡一盆衣物,就要用掉一两瓶威露士!消毒一次衣服要用去售价20多元的一瓶威露士,对消费者绝对不是小的开支。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威露士风波”中,一边是社会各界对企业虚假宣传的揭露,一边是企业产品摇身一变又粉墨登场,这种怪事并非个案。前段时间,媒体对京城某家医院涉嫌虚假宣传的劣行曝光,而这家医院的广告又频频现身媒体,与此便如出一辙。虚假违法广告无疑是部分企业欺骗消费者、混淆视听的“帮凶”。

  广州市负责广告监管的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的殷先生承认,“威露士”生产企业所作的广告有多处“不妥之处”,如拿一个样品的检测结果来代替未经审批的所有产品作宣传,拿检测机构的检测章印在广告上,以及引用消费者的话来宣传产品效果,这些做法都很不妥。

  对作虚假广告的这家企业会作出什么样的处罚。殷先生对此问题的态度则显得有些暧昧,称情况很复杂,具体情况还要调查,对企业的处罚要“慎重把关”,目前已将此案交到下属的专业分局处理。但当记者接着致电相关分局时,对方以不了解此事为由匆匆挂断了电话。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鲁丹科长则表示,广告的制作、审批等,每个部门都应对广告内容负责。作为违法广告的主要监管部门,工商局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事后监管”上,“事前把关”的重任则落在有关媒体身上。而目前广告发布前审核机制的缺失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最为重要的原因。据介绍,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负责广告发布后的监管执法;但在广告发布前,广告活动主体在什么时候、发布什么内容的广告以及发布多少次,监管部门均无法控制。由于广告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一经发布便立即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那些虚假广告,即使工商部门事后介入,其造成的恶果也往往已不可挽回。

  曾经发布过“威露士”虚假广告的一家媒体的知情人士透露,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媒体需要自已创收,养活自己,广告就是其经济命脉。在市场竞争白热化的今天,多组织广告收入成为压倒一切的第一要务。在这种情况下,广告的社会效益以及违法广告带来的不良后果往往被放在了第二位。“尽管报社内部都设立了广告督查员,每年也会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培训、检查,可这些都是‘例行公事’,走走形式而已。即使偶尔被查出刊登了虚假广告而被罚款,但比起广告收入,损失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消费指导部主任江列华指出,“媒体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担着较大的经营压力,特别是面对擅长危机公关的企业,很可能会‘集体失语’。因而指望媒体通过自律来监管违法广告,在现实中存在着较大的障碍。因此,对于企业利用标签、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监管责任,应更多地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来承担。但监管的缺位或监管不力无疑会让虚假宣传屡屡得逞。”

  业内人士指出,只有加大处罚违法广告的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才能杜绝这些虚假宣传的泛滥。从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了解到,目前该所已将对“威露士”生产企业的处罚意见上报到广东省卫生厅,可是按规定,对该企业的最高罚款也不会超过5000元。

  江列华还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等,也使这些谎言得以肆无忌惮地传播。相对于企业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政府、行业协会和专家等提醒和引导消费者的声音显得十分微弱。因此,有关部门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强对消费信息的发布与披露。   

作者:陈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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