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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廉租房不可能取代经济适用房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6月16日18:36 信息来源: 财富时报
  其实房地产也好,其他行业也罢,都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一个行业可以脱离出来独立发展。经济适用房是在取消福利分房的情况下产生的,正是为了帮助低收入人群而实行的政府保障政策。即使它有一些缺陷,还是可以不断地改进完善的。

  有委员对经济适用房提出质疑,要求废除经济适用房,这是片面武断的看法,歪曲了本意。《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但它毕竟规模还较小,还不够强大,即使要让经济适用房退出历史舞台,也应在廉租房等替代措施扩大规模后,逐步取代目前经济适用房的主体地位。存在即合理。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有市场就一定有利润,也就一定会有供给。

  经济适用房从根本上而言,是政府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调整社会经济效益以保护弱者,确保他们的基本居住权。总会有一部分人是中间层的,高档房承担不起,而各个方面又超过了廉租房使用者的标准。而这一群体却能承担得起经济适用房的费用,这一需求就会凸显出来了。

  为了提供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中、小套的面积,并要求开发商的利润应控制在3%以内。而越来越多的人对住房的需求不只停留在住房本身,不断地扩展到居住环境的要求上来,这种需求就驱使开发商钻政策的空子,在建筑面积、房屋质量、相关设施等方面做文章,实际操作中的利润远远高于3%。

  在市场需求和利润驱使的双重驱动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就变成了市场发展的必然。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适用房两者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廉租适用房不能取代经济适用房而单独存在。

  廉租住房制度是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适用房是针对城镇中低收入者的,它的出现和发展不仅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而且还具有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的现实意义。

  廉租房是政府出资出力兴建的保障住房,政府行使完全支配权,在既定规则的前提下,按照计划有序地组织和分配,贫困家庭可以通过申请得到政府的住房保障。因此,发展廉租适用房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但这并不能说廉租适用房就可以取代经济适用房。

  廉租适用房也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由于政府的管制,市场机制的作用被大大削弱。廉租住房的分配由各个城市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还要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实行补贴。 

   相对于廉租房而言,经济适用房尽管政府也补贴,但这种补贴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少收税的方式进行的,政府并不需要直接从财政里贴钱。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国家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21项税费,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支持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住房,是一种商业行为下的产物,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大特点。

  现阶段,它是房地产供应结构的必要一环,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尤其是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一种产品,能增加中低价位住房供给并抑制市场商品产权房的需求和供给。

  经济适用房发挥了巨大作用。有数据显示,北京市自1998年开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截至2004年10月底共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54个,总建筑规模2690万平方米,累计竣工1317万平方米,为10多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廉租适用房和经济适用房都有其自身的特点,都有其存在的空间,有其存在的必要。

  应找出更合理的模式

  显然,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个好政策,现在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取消经济适用房,而在于避免弊端,改进不足,使这项政策得到完善并严格而科学地执行。

  业内人士指出,全面实现“居者有其屋”是不可能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再低,总会有一大批人买不起,政府要保障的是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有房产,这样的情况下,大力推动廉租房建设是所有城市在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选择。

  国家下大力气将廉租房供应这块蛋糕做大的同时,能尽量地扩大使用者的数量。

  部分经济适用房可以成为廉租房的来源,改变当前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的现状,探索实现租售并举的方式,符合购买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等其他各方面的能力情况,自主选择是购买还是租住经济适用住房。这样各个层次的人们就都乐得其“所”了。
作者:沈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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