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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住宅转让开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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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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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6月14日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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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东方早报
| | |  中介对非普通住宅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反应相对平静 近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仍按本市2005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2007年7月15日起,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办法。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2007年度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半年征收
2006年底,国务院颁布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车船税条例将原来的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一个税,并提高了车辆税额上限标准和船舶税额标准,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将从事车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规定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等。
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主要是将征收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按规定上述两税的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市地方税务局正在抓紧草拟有关实施办法草案,并将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本市2007年度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于2007年下半年征收。具体征收日期,市地方税务局将通过媒体告知。
作者:梁文汇 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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