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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起化妆品成分标识用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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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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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10月23日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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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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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10月22日在其官方网站向相关下级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卫生部已完成《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卫生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作者:何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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