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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后产能设备须一律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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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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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11月01日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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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北京商报
| | 编 者 按 :国家发改委发出禁令,一些已淘汰或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能改造升级的设备须限期改造,不能改造的一律废毁。 |
一些已淘汰或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正在成为部分地区和企业的招商目标。国家发改委发出禁令,能改造升级的设备须限期改造,不能改造的一律废毁。采用二手装备的新建项目,将面临能耗方面的重点审核。
发改委指出,目前部分地区和企业拟引进、接纳和使用被淘汰的工艺装备在本地重建生产线。这一做法将在不同地区增加新的落后产能,再次产生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源,形成落后生产能力的转移和流动。
发改委明确,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不得转移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在推进淘汰落后工作的进程中,要严格坚持这一原则,彻底废毁落后装备和设施,坚决防止落后生产能力外流。
对可以通过改造实现工艺技术和装备升级,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部门、地方相关要求的落后生产线,必须根据地方统一规划停产并限期改造升级。改造完成并达到相关要求,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进行重新开工生产。
采用二手装备新建和改造扩建生产线的项目,将受到当地发改委的重点审核,包括对二手设备的工艺技术及产品水平、消耗和排放指标、装备来源、转让原因等情况的审核分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达到部门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工艺装备、生产线,将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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