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11月14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正式向各地下发《办法》。这一文件是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计划的24号文的首个配套文件,随着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有关住房保障的各项措施将逐步落实。
《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八大渠道,这些渠道包括公积金收益,以及不少于10%的土地出让金。财政部表示,《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财政部近日出台办法,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
24号文首个配套性文件
8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即24号文),住房保障工作成为全国住宅工作的重心。
8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央行、财政部等部门召开全国住宅工作会议,落实24号文。会议之后,各个部门将为配合24号文的具体执行各自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包括建设部会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
明确八大资金来源
此次财政部出台的《办法》则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他资金。
《办法》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