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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侵权特征不清除不得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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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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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11月27日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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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北京商报
| | 编 者 按 :侵权货物在变卖和拍卖货物前,必须清除侵权标识,以保证不给权利人造成损害。 | | 国家海关总署日前在对《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拍卖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的公告》进行解读时表示,侵权货物在变卖和拍卖货物前,必须清除侵权标识,以保证不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对于不能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货物,一律不得拍卖。
海关总署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的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海关总署表示,将侵权货物进行变卖和拍卖,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的。这有利于节约,防止浪费,防止环境污染,还可以不给权利人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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