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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回收条例有望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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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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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1月05日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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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羊城晚报
| | 编 者 按 :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并交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否则最高罚款10万。消费者不得擅自丢弃和拆卸废旧家电,应交给家电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 |
“废旧电器回收条例春节前有望出台,生产企业将被征收专项资金。”有消息人士透露,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目前已经获得原则通过,极有可能在1月出台。对于众多家电生产企业和数以亿计的消费者而言,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未来的家电制造、使用产生深远影响。
数度磨合临近成功
早在2001年的时候,原国家经贸委就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国家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同年底向国务院呈报了有关的工作方案。2002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在调研和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开始研究制定废旧家电处理方案。2004年,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出台了《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草案,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其间,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8月发布了《废旧家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商务部于2007年3月公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并确立了26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国务院已经在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年将《回收条例》列入一类立法计划,目前具体条例已完成。《回收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将推行生产者责任制,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对废旧家电进行回收,并交给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否则最高将可被罚款10万元,生产企业并应对消费者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回收条例》草案将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五类产品列入首批回收处理产品目录。
消息人士透露,《回收条例》草案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另制定。而实际上专项资金办法的草案已经制订出来了,不过,由于国务院尚未正式颁布《回收条例》,因此该草案亦处于静候推出的状态。根据目前制订的专项资金办法,国家准备向生产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补贴回收处理花销。据称,由于考虑到从销售环节征收专项资金,操作技术难度太大,所以,目前准备采取的方案是直接向生产环节这个源头收取。但对于这些资金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仍有待细化。 作者: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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