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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食品不召回将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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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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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1月23日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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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南方日报
| | 编 者 按 :备受瞩目的广东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备受瞩目的广东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既是广东省第一部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系统和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食品召回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副省长佟星表示,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增强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把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与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各项关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与推进新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把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日前,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陈德伟:
缺陷食品召回有了法律依据
陈德伟透露,《条例》对食品召回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规定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进行处罚;规定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对生产者惩罚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条例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品标准作了规定,确立了企业自检、第三方委托检验、政府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等。
近年广东省发生的“问题凉果”、“问题咸鱼”等事件,对相关食品产业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而食品是广东省九大支柱产业,所以希望能够通过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强化源头治理和全程监控,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的可控性,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从而提高广东省食品市场竞争力。
广东省质监局副局长任小铁:
消极应付式管理今后行不通
任小铁表示,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在较大程度上造成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的困难。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中小食品企业甚至是获证企业,对产品质量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保障产品质量的意识不强,日常管理主要是消极“应付式”。因此,企业无标准生产、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原辅材料进货不把关、产品出厂不检验等问题相当突出,从而导致企业出厂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稳定。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各个环节均明确提出了非常具体、操作性非常强的要求,如第18条就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这些规定对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提高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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