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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可能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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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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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4月19日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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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达能脱身的路径分析
那么,就存在这么一种可能:如果法庭认定未备案的合同实为转让合同,可能会导致该合同的无效。而依据备案的简式合同,合资公司并没有获得“独占性许可”,而且商标的使用许可为商标的有效期限,即10年。这是否意味着宗庆后并不处于劣势?
黄武双认为,从理论上讲,还有一种可能是,这样一来,未备案合同涉嫌违法,国家商标局有可能取消商标的注册使用——这对娃哈哈以及合资公司都没有好处。
不过,记者采访的多位律师都认为,达能不可能真正处于下风。因为在10年前,相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欠缺,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足够完备。在与娃哈哈谈判中,达能方面肯定聘请了很多律师和相关顾问,在合资合同等法律文件方面不太可能有对自己未来不利的漏洞。因为目前公开的条款有限,很难从部分条款就推断达能的缺陷。
事实上,在娃哈哈公开的那部分合同和条款中,就已经可以看到达能为自己日后的“安全”做了精心的安排。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指出,在双方共同签署的未备案的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值得注意: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简式使用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这说明即使合同无效,双方都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且还要看哪方责任大。娃哈哈同样处于不利的地位。”
同时,在《商标转让协议》中,曾有规定:如本协议需要中国政府的任何授权或批准,或需向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办理登记或完成转让手续,甲方应取得授权和批准或完成这些登记手续,双方应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权和批准。
而在未备案的合同中,也有规定:如乙方提出证明,商标局否决以乙方名义将乙方与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使用许可备案,则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乙方要求时)作出一切必须的行动以其本身的名义将该等使用许可备案。
“这都表示达能将取得批准或者备案的责任推给了娃哈哈方面,一旦日后出现商标转让不成功或者使用合同未能备案,甚至违规的情况,达能都可以说是娃哈哈之咎。”该律师进一步分析。
在他看来,双方在商标纠纷上选择的处理方式也将可能成为胜负的节点。如果选择在当地进行诉讼,因为国内有备案与否的规定,娃哈哈或许有优势;但是作为境外企业的达能,则很可能选择仲裁特别是境外仲裁的方式解决。这将更大程度增加达能的胜算,因为“境外仲裁不会管你备不备案,而是看哪份合同是双方真实含义的表现”,不过“目前看来,进行境外仲裁的可能性较大”。
目前,让所有法律人士都不敢轻下断言的情况是,阴阳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没有公开,展示出的一部分内容并不能说明问题。在这场喧闹的商标纠纷风波中,谁胜谁负,谜底仍待揭开。 作者:杨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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