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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年:企业的唯一责任是盈利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6月29日10:59 信息来源: 新青年
《新青年·权衡》2006年第5期论争栏目文章编者侧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近年来屡见于报章电视。一开始是外国消费者和跨国企业在谴责中国的“血汗工厂”,后来慢慢变成国内的专家学者、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行政官员开始谈论、呼吁和鼓吹中国企业应该增强社会责任。在媒体和学者说得很热闹的时候,政府已经开始行动:据报道,国务院已批准让商务部牵头、联合7个部委,开始制定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深圳作为全国首个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地方政府,近日已公布《关于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然而,为什么要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相关标准的出台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有何影响?劳动者的权益真的会得到保护吗?企业社会责任到底是机会还是陷阱?这都是值得认真讨论的话题。

  本刊希望通过观点的交锋,能够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潜在的问题和危险揭示出来,给我们的读者一个更加清晰的视角,来明辨其中的是与非、利与害。


企业的唯一责任是盈利

  有一些词汇,不仅仅可以用来描述事物,而且本身就带有价值判断的含义。“社会”就是一个这样的词,“责任”也是一个这样的词;“社会某某”往往使人以为,其必定与公共利益相联系,“责任”也往往被认为和人的道德与奉献牺牲精神密不可分,而将这两个词联在一起组成的“社会责任”简直就是无可置疑了。

企业社会责任是错误和模糊观念的大杂烩

  但是,所谓的“社会责任”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在研究了有关的资料后,我在诸多表述中并没有发现什么新东西,找到的只是一些旧相识。我不得不说,这几乎是一个多余的概念,基本上只是一些原有的错误和模糊观念的大杂烩。或者说,是那种导致集权式社会控制和社会计划的固有思维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先说说模糊的观念

  有的论者把遵纪守法也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列举一些现实中企业的违法行为,以说明企业守法的必要性。这完全是没有意义的重复。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从来没有哪个主张自由市场制度的经济学家否认过法治的重要性和基础性,他们也从来没有主张过企业为了盈利应该获得超越法律的特权。哈耶克就曾说过:“我虽然认为公司唯一的具体目标就是保证其资本得到最大的长期回报,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追求这一目标时,他们不应受到普遍的法律和道德原则的约束”。而事实上,如果企业违反了法治原则,也必然在长远上破坏企业盈利的能力。在必须遵守法律这个问题上,企业和其他的社会成员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有着完全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该指出的是,对于哈耶克的那句话,人们应该注意到其中对于“普遍”的强调,也就是说,在受到这些约束方面,相比于其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企业不应该享有任何特权,但也并没有任何责任承担更多。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换句话说,这是一个在法学范围内早已有定论的问题。似乎也没有什么人试图在这方面提出什么相反的观点。那么,把这样一个早已有定论的问题改头换面,起一个新的名字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样做恐怕只能说明论者对相关的问题判断不清,认识模糊。

愿望太美好往往是因为知识不足

  另外一些“社会责任”的观念则主要表现出论者经济学知识的不足。经济学通过对人们的实际客观行为规律进行深入的研究,提供了怎样改变人类行为以趋向特定目标的知识。如果不掌握经济学的知识,就很难如愿地改变人类的行为,就会出现事与愿违的局面。

  许多论者都提到了生产条件、生产安全、职业中毒、加班、劳动关系紧张、员工基本权益保障等问题,认为企业应该在这方面做出主动的行为,改善这些方面的不良状况。这些方面其实都可以归结为劳动力的价格问题。经济学告诉我们,劳动力的价格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也就是说,企业的员工待遇基本上和企业家的道德水平、社会责任感没有多大关系,只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导致的劳动力价格的具体表现而已。劳动力价格高不仅体现为工资高,也可以体现为固定的长期合同、工作环境优美、福利待遇丰厚等等现象,同样,劳动力价格低也不仅仅体现为工资低,往往同时体现为没有固定的合同、工作环境恶劣、管理者态度粗暴等等现象。

  想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和想要提高劳动者的收入一样,除了给企业提供尽可能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自由,以实现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外,没有什么其他的办法,除非满足于自欺欺人。对于这个问题,经济学在分析最低工资保障法的影响时已有充分的研究——最低工资保障法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与愿违的例子。不管以什么名义,包括以“社会责任”的名义,强迫企业违背市场价格信号,以牺牲利润为代价改善劳动者的待遇,都不可能达到目的,这样做只能导致企业竞争力的下降,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真实收益,尤其是那些“社会责任”声称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受害尤为严重。

  “社会责任”中与员工待遇相关的另一类问题是歧视问题,主要是指妇女等其他人群的地位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指出的是,发展市场经济是消除歧视的最好办法。要知道,歧视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希特勒排斥犹太人的结果是使纳粹的军事科研实力受到损害。那么,对于成本来说,什么人最敏感?市场中的企业家最敏感。也就是说,企业可消费不起“歧视”这个奢侈品。在实际中,人们可以看到,最先消除歧视的领域往往是那些市场化最为充分的领域。而歧视问题解决得最好的国家也正是那些自由市场充分发展的国家。相反,在那些市场经济发展落后的地方,歧视往往久久难以消除。在中国,最先突破户籍用工制度的,正是市场中那些大大小小的民营企业。而模范遵守相反法令的,正是最远离市场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只要让企业放手追逐利润,企业家就会以比人们想象得快得多的速度尽可能地消除歧视。同时,对于那些始终存在歧视的企业,如果深入了解的话,就会发现那往往确实是对劳动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不顾这些行业的特点,强行要求取消歧视,绝不能体现公平,只能降低效率。

  除了劳动者待遇问题,“社会责任”论者还经常提到诸如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问题。可是,这些问题更是应该交由市场去调节。无论是环境资源,还是自然资源,都可以被称为经济学中所说的资源。而对于资源的调节和分配,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就是按照价格信号进行的市场调节。对此,哈耶克说道:“只要每项资源是由愿意支付最高价格的企业来控制,那么从整体上说,他也就是在能够为社会总产量做出最大贡献的地方得到了利用”。麻烦在于,市场调节的结果虽然实现了效率最大化,但很可能不符合某些人的偏好和审美取向。比如,有人喜欢绿色的田野,而不喜欢繁华的都市。这些人如果有发言的机会,就会以各种借口要求改变市场调节的结果。“社会责任”就是这可以利用的借口之一。在此必须对这些人指出的是,他们改变了市场调节的结果,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并不能换得真正的道德、公正、善良,得到的只是他们偏好的满足。而他们显然没有什么权力要求别人为他们的个人偏好承担利润的损失。

不要让企业追求相互矛盾的目标

  除了上述的种种模糊和错误观念以外,“社会责任”论者的核心错误在于对市场的理解过于狭隘。

  “社会责任”论者认为存在某些经济利益以外的利益,这些利益是值得追求的,关键在于,因为这些利益是非经济利益,所以是市场所无法提供的。这当然又是一个老朋友——市场失灵论。既然市场会失灵,所以就需要外部的力量来补市场之不足。这些力量最主要的作用对象就是市场中的企业。应该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努力创造那些非经济利益。这是“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

  狭义的市场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易获取经济收益的地方。而广义的市场包括所有可供人们进行自由交易以获取收益的地方。经济学家之间虽然存在大量的分歧,但对一个观点却有着广泛的共识,这个观点就是:在既定条件下,基于自愿的交易必定可以改善交易双方的状况,为交易双方提供收益。这个观点是整个经济学的基础之一。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个“收益”必定是主观的。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要通过交易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人们通过交易要获得的是自己心目中的最大收益。

  因此,可以区分两种交易:商业交易和非商业交易。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交易是商业交易,而以其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则是非商业交易。

  非商业交易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助一般都不表现为经济利益的交换,但这些仍然属于交易。从中不难发现存在于双方之间的对称关系。甚至那些通常被认为完全是单方面奉献的慈善事业,其实仍然是一种交易。假如慈善行为只是为了单纯的奉献,“只求耕耘不问收获”,那么人们在捐资行善时为何还要那么在意善款的去向呢?为何还要尽可能选择诚实可信的慈善机构呢?对此的解释只能是,人们捐资行善的行为实际上是在用金钱换取某种收益,虽然这种收益肯定不是经济收益。换句话说,和商业交易一样,慈善事业对接受一方——也就是交易的另一方——也实施了某种约束。事实上,即使是街上的乞丐,当他接受了某人的施舍以后,也受到了约束,至少,为了确保这个人以及其他人会继续给他施舍,他一定不会对施舍者恶语相向。这看来完全是单方面的奉献其实仍然是个交易。

  当然,同样广泛存在的是各种商业交易。重要的是,无论哪种交易,都无可避免地要耗费交易费用。于是,为了尽量减少交易费用,人们建立起各种各样的组织。为了降低商业交易费用而建立的组织是企业,而为了降低非商业交易费用而建立的组织就是社会中种种非企业的社会组织,比如慈善基金、非盈利性社团、志愿者组织等等。

  所有这些组织同时存在于广义的市场之中。他们从事着不同类型的交易。而这些交易越发达、越充分,人们的各种经济和非经济的收益也就越大,人们的生活状况也就越好。

  事实上,越是产权保护坚强、市场完善的地方,慈善事业越发达;而那些市场发育不充分,产权模糊的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商业贸易一样,也颇为薄弱。产权的清晰和有保障,市场机制的完善,会促进各种交易行为的进行。这时,人们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各种交易增进自己的收益。也就是说,人们赚钱的愿望有更多得到满足的机会,而人们行善的愿望也有更多得到满足的机会。

  企业是社会组织中的一种,其特征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而为了满足人们追求那些非经济收益的要求,社会中同样存在有许多企业以外的社会组织。这显然正是一种合理的社会分工的局面。在这种分工局面之下,经济和非经济的收益都得到最大的实现机会。从亚当?斯密开始,经济学家就认识到专业化分工对效率的巨大推动作用。当代优秀的经济学家杨小凯甚至指出,分工的发展和深化实际上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来源。

  各种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共同特征是要求企业以牺牲利润为代价换取某种其他收益。若非如此,假如某种行为会增加利润,企业家会比其他人更快地做这件事,无需旁人格外地督促。企业家就是靠着这种发现能力谋生的。

  要求企业承担追求盈利以外的社会责任,实际上就是要改变这种合理的分工局面。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专业分工的要求,只能导致分工的退化和效率的下降,进而导致经济产出的降低。

  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两个后果:一、经济产出的降低就意味着企业为社会提供的有效商品和服务的减少,也就意味着社会蒙受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也就是说,企业没有充分完成它所应承担的责任;二,作为非专业化的机构,企业在追求非经济收益时必然是低效的。而社会上的那些以此为专业的非赢利组织,他们本来可以在企业创造的经济产出的基础上提供高效率的非经济收益产出,但经济产出的降低使得“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非经济收益的产出也只好跟着降低。而且,强调企业承担所谓“社会责任”会压制专业性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使得创造非经济收益的专业化程度降低,从而导致效率低下,产出不足。

  最好的办法是让企业只承担创造利润的任务。同时,让人们根据自己的偏好,在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建立起各种各样的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去追求他们认为重要的非经济目标。

  在这方面的最典型的正面例子是微软公司和比尔?盖茨所创办的慈善基金会。比尔?盖茨在市场上对竞争对手毫不留情,挑起一次又一次的激烈竞争,创造出数以百亿计的利润。同时,比尔?盖茨却又创办资金雄厚的基金会,为各项他所感兴趣的社会慈善事业捐出大笔的金钱,其数额之大在世界上名列前茅。这两个同属于比尔?盖茨的机构,一个以尽可能挣钱为己任,一个以尽可能完善的花钱为己任,分别在各自的领域内成为佼佼者,为比尔?盖茨本人和社会创造出多方面的收益。

  假如把这两种责任同时赋予微软公司,要求微软公司在尽力挣钱的同时还要完成非盈利的“社会责任”,结果必定不如现在。微软创造的利润会下降——这意味着微软为社会创造的有效服务减少了,意味着社会从微软那里得到的收益减少了,同时,用于慈善事业的资金也必定少于现在的数额。一个自顾不暇的人还怎样帮助别人呢?

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

  除了导致分工退化、效率降低、产出下降以外,鼓吹企业承担非经济的社会责任还有其他的不良后果,那就是必将破坏自由市场的运行机制,进而逐渐侵蚀以财产权为基础的人类自由。

  当企业仅仅以追求盈利为责任、为目标时,它仅仅需要服从市场的指挥。可是,当要求企业同时也要承担非盈利性的“社会责任”时,就难免会引来其他的指挥者。这些指挥者中最重要的就是那个掌握着合法暴力的政府。既然政府的职责就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那么,政府当然是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佳人选。实际上,现在许多鼓吹企业社会责任的人首要的政策呼吁就是要求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管制。这是一种很令人忧虑的发展方向。伟大的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对此尖锐地指出:如果有什么事情肯定会毁灭我们的自由制度、动摇它的基础的话,这件事情就是管理者接受除挣钱之外的社会责任。这本质上是一种具有颠覆性的信条。

  宣传企业的社会责任这项活动本身似乎已成为一项正在发展壮大的产业,许多人似乎正在孜孜以求,想在这个领域内大显身手,同时也谋得一个富贵前程。人之趋利避害无可厚非,但这种努力实际上是一种寄生性的寻租行为。而“租金”得以产生出来的代价就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越来越多的干扰。对财产权的侵蚀会日甚一日,直至政府全面接管企业的经营。计划经济的影子总是顽强地从各个角落里冒出来。

  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就是盈利,这是一种很古老的信念。但这种古老的信念正是文明世界的基础之一。而只有确保这种古老的信念不被破坏,文明世界才有继续发展的可能。在这方面,人类世界并不是没有教训的。
作者:李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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