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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报:如此霸道的“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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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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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12月14日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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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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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储户段先生状告工行“31日”不计息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落判。法院最终确认工行所称“大月30日和31日视同一天计息”符合交易习惯,因此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12月12日《北京晚报》)
自从段先生状告工行“31日”不计息以来,公众纷纷声援,期待法律能还储户一个公道。就在公众的翘首以盼中,段先生败诉了,这简直是一记闷棍。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闷棍师出有名——“大月30日和31日视同一天计息”符合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有多少霸道就叫交易习惯呵。公众对“火车票2%强制保险案”大概不会陌生。据报称,今年3月23日,法学博士黄金荣就火车票暗含保险费诉铁路部门侵犯公众知情权被驳回,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北京铁路局售票时未采取主动告知的方式告知黄金荣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事宜并不违法。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的主要理由是———在火车票上注明“强制保险费”于法无据,也不符合交易习惯。你偷偷摸摸地收取强制保险,我要求你来明的,却被认为不符合交易习惯,真是咄咄怪事!
再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邮寄包裹或挂号信时,我们的物品受损或丢失了,到底该怎么赔?我们常常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邮政法》第33条写得很明白,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邮局只赔偿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不计在内。写了保价单还好,如果未填写保价单,就只能获赔两倍的邮寄费用。即便是挂号信,如果延迟了,也是只赔偿挂号费。你要是不服,人家拿《邮政法》压你。你要是再颇有微词,人家又会拿交易习惯搪塞你了。
从银行巨头到铁路老大再到邮政部门,交易习惯成了垄断巨头们规避责任的撒手锏。其实,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按说这一条款的本质意义在于提高合同效率,促进公平交易,弥合双方分歧,达成有效共识。显然,对待交易习惯不能选择性失明,你只看到对自己有利,而看不到对公众的不利和伤害,这样所谓的交易习惯是渔利自肥的代名词,不是真正的交易习惯。比如,你银行“31日”不计息,这是你的交易习惯,我储户什么时候认可了?
说白了,交易习惯有时恰恰成了一种霸王条款,成了垄断行业的挡箭牌,也是它们牟取部门利益的工具。最耐人寻味的是,每每有公民怒告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时,却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败诉成了常态。垄断巨头为何有恃无恐,拿社情民意当耳旁风?这不是偶然。
作者: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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