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股票转让收入报税很难实施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12月22日10:43 信息来源: 新京报
  2006年之前,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漫漫5年熊市,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税务部门不能因为股市略有好转,就希望对股票投资收入征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为负数的,则按“零”进行申报。

  政策一出,自然引来哗然一片。近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可能有两个:一个是最近税务部门推行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必须主动报税,另一个则是股市的不断高涨。

  现在把这两个热点问题掺和到一起,想不轰动都难。

  2006年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一轮轰轰烈烈的牛市行情,上证综指上涨到2300点以后,2245点的历史高度如今已无人再提起。这一年里,市场上屡有50%甚至是100%的收益神话传出,如今,似乎谁都认为股市能挣钱。因为这股市巨大的财富效应,税务部门对股票投资收益的态度也有了一些微妙的变化:11月8日国税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还没有明确规定股票收益是必须申报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一,但到最近的《通知》中,“股票转让所得”已俨然位居六大类自行申报范围之内。

  即使如此,还是要先指出一个误区:税务部门要求的股票转让收入申报,与股票转让收入征税是两回事,股票转让收入申请只是税务部门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一项具体举措而已。《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早有明文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截至目前,财政部并未出台此类规定,所以,至少目前我们还不能将收入申报与收入征税等同起来。

  税务部门积极探索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办法,作为一位普通纳税人,我们应该支持。试想一下,如果税务部门不将股票投资收益纳入须自行申报的收入范围中来,估计也会引来不小的争议。既然税务部门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必须主动报税,牛市行情下要求将股票转让收入主动申报也属情理之中。但是,这一政策实施的难度似乎太大了一点。

  此项规定的是与非暂且不论,单是其实施难度,就足以需要重新评估此项措施的真正意义。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必须主动向税务部门报税,这项工作本身难度已经极大,而要求个人如实申报股票投资收益,实施难度更是难以估量。可以想象的是,个人的股票买卖记录完全是个人的商业秘密,具体的收益更是个人隐私,即使是个人按要求向税务部门申报了股票投资收益,税务部门对申报的真实性又能如何求证呢?如果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那这项规定又能产生什么实质性影响?

  进一步分析,如今税务部门已经惦记上股票转让收入了,那投资于基金的收益是不是也会被瞄上?今年下半年,证券市场忽然衍变成“基金年”,基金的收益率往往在50%以上,基金成了投资者最热衷的投资工具,这本来是有利于投资者成熟、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好事。但如果基金买卖收益也纳入收入申报的范围,则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2006年之前,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漫漫5年熊市,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在那时候,没有人会对股票投资收入动征税的主意,尽管那5年里一样有部分投资者赚了钱。税务部门不能因为股市略有好转,就希望对股票投资收入征税。

  税务部门早在2002年就出台过规定:“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希望这个“暂”的期限能够更长久一些。
作者:时卫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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