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撞伤不如撞死是何逻辑?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12月25日11:25 信息来源: 东方早报
  一辆奔驰轿车将一个3岁小男孩撞倒,车内人下来察看后非但不救人,竟然将车倒回将男孩碾死,车内还有人狂言“赔钱就是嘛”,压过男孩的车轮在地上留下5米长的血印——这是20日发生在成都令人发指、让人出奇愤怒的一幕。4天后,同一座城市又发生了同样一幕碾压惨剧:一卡车在某医院前突然左拐时卷进母子俩,受伤的男孩还在不停地喊着“妈妈”,卡车倒车时车轮又向前开动,导致男童当场死亡。

  “撞伤人后再二次碾压把人撞死”一再发生,舆论也在反思司机为什么会实施二次碾压。许多人认为,是法律对撞伤和撞死不合理的赔偿规定导致了人性的扭曲,导致了极端反道德行为。一个广为流传的“计算”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把一个人撞成重伤较之于直接撞死,肇事者要面对更多的纠缠、付出更高的代价。在“坏制度使人变成魔鬼”的逻辑下,舆论很少抨击那丧尽天良的故意杀人,很少谴责汽车司机的人性泯灭,而是把矛头指向了法律。

  动辄把人的恶行归咎于制度,动辄为一种恶行寻找制度借口,这是一种病态的舆论倾向,这种貌似理性的舆论倾向,完全有可能进一步强化“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极端错误的法律幻觉。

  确实,按照我国原先的法律规定,撞伤一个人可能比撞死一个人赔偿更多,但那只存于某种理论上的极端情况下,比如把一个年幼的小孩撞成终身残疾,肇事者确实可能比撞死人赔更多的钱——司机“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正来源于这种计算。但这只存在于某种极端情况下,存在于理论上的计算中。我们何时见过“撞伤不如撞死”的现实判决,何时见过司机撞伤人比撞死人后赔得更多?可以说,“撞伤不如撞死”是缺乏法律观念的人对法律的曲解,舆论应纠正而不该强化司机的这种曲解。

  许多人指责中国的死亡赔偿过低,认为正是这种低赔偿导致了国人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导致了一起起丧尽天良的“撞伤不如撞死”——难道让一个无意间把人撞死的司机承担倾家荡产都还不起的赔偿就是正义的法律?难道让一个人为无意之过承担几辈子都还不起的赔偿就算敬畏生命?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中过失撞死人的惩罚不是过分严厉,初衷恰恰是法律的人性化。一种人性化规定被人性之恶曲解为“撞伤不如撞死”,舆论应该谴责那些缺乏法律意识的人,而不应苛求法律。

  更何况,死亡赔偿正随着法律的完善不断提高。2004年5月1日新交法实施以后,死亡赔偿金的额度比以前有大幅度的提高。比如在北京地区,60岁以下城镇居民如被撞身亡,可获得大约40万元左右的死亡赔偿金。现行规定中,死亡赔偿金年限已由过去的10年扩大到20年,赔偿的标准以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北京今年参照的标准是17653元。而交通事故的伤残分为十级,致人伤残的情况十分复杂,如果只是最低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的金额只有3.5万元左右。这时舆论如果还是按照一种似是而非的固有逻辑指责法律而宽容人性之恶,那只能加剧行业“撞伤不如撞死”的法律幻觉。

  我们不知道谁是第一个传播“撞伤不如撞死”这种错误逻辑的人,但我们认为,是舆论在一次次“二次碾压事件”后,类似“还要让多少无辜生命为扭曲的法律埋单”的错误反思,强化了司机的那种幻觉,他们在舆论一次次归咎法律的反思中获得了许多暗示,以为法律真的鼓励“撞伤不如撞死”了,长期的幻觉,使许多人一念之间让魔鬼占据了自己,调转车头加大油门。
作者: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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