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撞伤不如撞死”谁说的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12月27日10:08 信息来源: 东方早报
  许多人将“撞伤不如撞死”事件的不断发生归咎于我国现行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公”。现行的法律制度果真如此“不公”,撞伤果真不如撞死吗?且不从道德角度来衡量,单从法律责任的分析来看,这也只不过是一种缺乏法律常识的误解。

  首先,意外撞伤与故意撞死无论是从性质还是从法律责任来讲,都是截然不同的。一般来讲,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如果驾驶人没有故意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其致人伤亡只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肇事者一般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依照事故有关方的事故责任情况来判定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意外将人撞伤后又采取“二次碾压”将事故制造成“撞死”的话,其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天壤之别的变化,即从意外事故变成了故意杀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二次碾压”的肇事者无疑将要承担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肇事者还将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按照《保险法》以及一般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故意制造事故者显然已不可能获得保险赔偿。

  其次,就算在意外事故责任的“计算”中,存在撞伤赔偿额度高于撞死后赔偿额的理论可能性,但对于某一起特定的意外事故来讲,其结果则是特定的、不可左右的。在现实中,发生车辆伤人的意外事故那一刻,当事人本无法预知其结果、甚至也无法控制其伤害程度,因此,对于某一起意外事故的发生,从结果上来看,根本不存在“撞伤”与“撞死”之选择。所谓“撞伤”与“撞死”责任之间的比较,也只能是理论上的一种事后设想而已,并不依人的希望而变化,更不可人为制造出来。

  因此,撞伤不如撞死,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之外的错觉或幻想,竟有人将幻觉实施于现实中,只能说明肇事者不但道德素质低下,而且对法律极其无知。
作者:杨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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