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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电视节目内容该由市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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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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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2月28日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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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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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各电视台的选秀活动又将遭遇一道“紧箍咒”,广电总局将限制全国范围内海选的选秀活动的播出时间,规定选秀类活动的播出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半月。(2月27日《东方早报》)
广电总局规定选秀类活动的播出时间不能超过两个半月,这就意味着,如果有电视台违反这一规定,将会受到广电部门的处罚。广电部门是行政机关,有权对电视台行为进行监管,但是行政机关的处罚须有法律规定作依据,即只有当被监管对象违法时才应进行处罚。但是电视台选秀活动播出时间超出两个半月并未违法,所以广电总局因此而予以处罚并非不值得商榷。尽管广电总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电视台进行业务指导,但既然是指导那就不应该是强制性的,而应该是一种劝告与建议的性质。何况尊重电视台在遵守法律规定前提下的经营自主权,并不意味着电视台就会在节目制作上抱持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有些电视台的一些节目部分观众可能不喜欢,但这并不等于这些观众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有些观众不喜欢的节目或许就是另外一些观众的最爱,电视观众不应强求所有的节目都依据自己的口味制作,不应该强迫他人抱持与自己完全相同的欣赏习惯。况且,观众不喜欢某些电视台的某类节目,完全可以转换频道收看与自己口味相符的节目,以当前电视频道之多及节目之丰富多彩,观众享有较大的找到自己喜欢的电视节目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选择,实际也就是在代替观众对电视节目作出评判,也就是在剥夺观众的选择权利,因而就是对观众权利的不够尊重。所以正确而且也是效果更好的办法应该是让市场即观众来对电视节目的制作进行约束,让市场即观众来促进电视节目制作的规范。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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