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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监体制十年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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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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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4月18日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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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财经》杂志
| | 问责机制
反思郑筱萸案,人们会想到,近些年来,食品药品方面问题迭出,仅在2006年就相继爆发了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参见《财经(相关:理财证券)》2006年第11期封面文章“致命假药”,《财经》2006年第17期“夺命不仅是欣弗”),其他类似的局部事件更是不胜枚举。
为什么在一次次危机之后,悲剧还会继续出现?答案显而易见:中国药监体制缺乏对责任者的问责机制。
比较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包括一旦出现渎职事件,对监管者进行责任追索的程序安排。这一问责机制不仅是监管机构通常采取的自上而下的问责,亦是一种全社会对监管机构的问责权。所有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害的企业或个人,均有权通过与行政监管机构相互独立的问责部门,对监管机构相关责任人提起问责;而独立于监管机构之外的法律体系,可以保障监管权处于法律监督之下。任何滥用及寻租均可能受到司法机构调查。
但目前,中国监管机构下属的所谓的问责机构,完全是监管机构的附属品,无法履行相应职能。如行使认证权的国家药监局缺少基本的问责机制,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出现药品安全问题后,药监局相关责任人并不承担相应行政失职责任与法律责任。在现有体制下,对类似药监局这类手握行业监管重权的惟一制约机制,只有纪检机构,但纪检机构介入调查之时为时已晚。
显然,对诸如药品监管这一带有极强专业性的领域,需要建立一个平行于行政监管的市场监管体系,包括独立的、专业的、外部的专家委员会,行使对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与问责,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其最终的保障。
这样,既可以避免监管权的分裂,亦可对监管权形成一定制约,以使监管部门的权力行使,达到独立、专业、透明与公正的要求。 作者:张映光 罗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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