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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地权将改变中国高房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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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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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7月13日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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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东方早报
| | 3)房市问题总体解决战略
为此分期、渐进式的中国地权市场和住房市场的改革安排,构成了中国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的不完全市场化的运行品格,也构成了对中国房地产周期波动的五个基准点:即其一,村镇住宅商品化流转与城镇住房商品化流通共构中国全流通的房市体系的转型安排;其二,农村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与构建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其三,地方政府以不动产持有税替代土地转让收入的地方财政转型的转型安排;其四,通过立法彻底解决中国社保用房的安排;其五,设立国家住房投资机构彻底解决中国广泛的近成本价合作建房的安排。
与此同时对中国目前300亿平方米私有住宅的资源总量可以征取的物业持有税,以限定住房面积标准每平方米收取100元以上计算,每年可形成5000~10000亿的财政收入,如将大头划分给地方政府,将构成赎买地方政府土地经纪业务的重要本钱,也构成了将地方政府从高房价增长安身立命中解脱出来的物质基础。从历史经验来看,改革构型的各个主体,包括中央政府或开发商目前还都没有占据改革的绝对主导位置,因此,未来市场的发展应取决于参与各方的合力作用,每一方都可能制造奇迹,从而达到最终平衡价格增长。
到目前为止,虽已历经十年的中国住房商品化改革,但是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中国住房政策,为此应该以《土地管理法》、《建筑法》、《住房法》、《城乡规划法》等立法、修法的重大历史机会,集思人大代表和全国人民的智慧,建立住房商业化战略改革的制度体系和践行模式。中国城市住房的价格体系可以具有不稳定性,中国的住房政策不能具有不稳定性。
4)统一地权的法律依据
1986年6月2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1988、1998、2004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已正式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也就是说应该在2007~2008年间实施有关修法工作,国土资源部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目前确定的修法核心就是改革征地制度。由于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以国发〔2004〕28号文件的名义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强调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从目前中国的立法体制体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先行性,是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先导或前身,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铺垫基础。因此《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可能在国务院行政规定的原则上退步,其底限最低是维持国务院的规定,所以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热点就应该是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为重点的《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由此也表明中共十七大前后将在农村集体土地改革方面有转折性的探索。
为了回报中国农民在中国革命中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农民土地私有制。1950年6月公布的《土地改革法》即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是农民从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所有权到失去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所有权的历史,此中用一个集体土地所有架构重组,使农民对土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转型为成员权。
为此中国土地权利调整的改革目标应该是:仍然保持宪法中现行国家和集体土地分有制制度;建立城乡不同所有土地的统一使用权的复式体系;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法定不动产,促使其转让必须按照不动产转让的规则进行;确保全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采用依法登记的要式行为转让。建基于不同土地所有权而保留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该成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的基本方向,由此将形成中国比较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权利特征,即有偿性、期限性、平等性和出让方的单一性和受让方的广泛性。
作者:武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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