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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为企业公平竞争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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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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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9月10日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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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证券报
| | | 我国出台的《反垄断法》是宽严相济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之“宽”主要体现在为配合中央政府鼓励兼并和发展大企业集团的战略,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奉行温和和尽量少干预的政策,对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合并尤其是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一般不作干预,而只对排除或者严重限制竞争,以谋求独占或准独占地位的企业合并,在无法定豁免事由的情况下方才予以干预甚至禁止。
可见,企业合并监控一般并不妨碍企业通过合并和组建大企业集团来追求规模经济。反垄断法之“严”主要体现在对一些本身违法行为的严厉禁止,如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禁止等。
2007年8月30日,历经十几年的“艰辛孕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终于在“阵痛”中“呱呱坠地”。从此,中国有了自己的“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尤其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的出台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竞争法领域的非常重要的一处空白,健全了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规则,从而完善了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在我国民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律都纷纷出台的背景下,作为经济法中极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制特定主体(通常为企业即经营者,特定情形下为行政机关或者公共组织)在特定市场上在经济活动中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而调整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意义深远,影响广泛。作为一部调整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基础性法律,除了其具有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以外,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调整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维护企业之间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企业之间竞争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反垄断法》为企业间的竞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纵观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轨迹,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条规律:凡是市场经济协调、有序、快速发展的发达国家,都有一整套契合其本国国情的完善的竞争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凡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够顺畅的国家,都存在或者其欠缺必要的竞争法律制度,或者其现有的竞争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问题。究其原因,盖因市场经济说到底是竞争经济,而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机制,反而由于日趋激烈的竞争,使得身处竞争漩涡的众多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风险与压力,免遭灭顶之灾,经常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通过谋求垄断地位来达到排除竞争和限制竞争的目的,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必将对一国的自由、公平和有序的竞争秩序乃至市场经济机制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自由、公平和竞争秩序良好的大市场,促进我国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则建立和完善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竞争法律制度就是必不可少的了。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反垄断法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日本,它成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可见,不论反垄断法的具体名称和形式如何,它都在各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据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秩序的保护神。
我国是步入市场经济阶段不久的国家,新旧体制的转轨还未彻底完成,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还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企业的垄断行为日趋严重。这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为避免竞争的风险而达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排除或限制竞争;有些企业更是采取企业合并的方法来谋求垄断地位,进而达到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目的;尤为严重的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所有这些已经表明,我国目前现实生活中的非法垄断行为已经发展到非立法不可的状况。这些年来,我国尽管制定了一些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等,但在我国竞争法律制度中理应占据主导地位的反垄断法法典却迟迟不能出台,使得我国目前的一些排除、限制竞争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垄断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尤其是行政性垄断已成为严重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协调、有序发展的毒瘤,也是滋生政治、经济腐败的温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最终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它可以有效遏制甚至熄灭企业乃至行政机关的非法垄断行为,为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创造一个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和环境,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和高效益的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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