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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对排污企业处罚力度不够
——百万罚款仍低于治污成本 | |
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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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9月17日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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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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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限批是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对地方政府责任作出的最严格的规定,但最高罚款限额多高方可发挥震慑作用、对企业偷排行为如何处罚,以及公益诉讼是否应该写入新草案等,专家们仍有不同看法。
王灿发谈《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对污染企业罚款100万太少了
9月5日,全国人大全文公布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下称“新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这次法律的修改从多个方面进一步严格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并且加大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水污染防治法》起草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颁布实施,1996年进行了修订。2000年,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严格了水污染防治要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水污染形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相反却更加严重。
来自环保总局的监测显示,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V类水质,全国约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此外,水污染事故也频繁发生。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近一半。
对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表示,虽然原有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水污染防治上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水环境监测网络等众多问题上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流域限批”:从行政手段变为法律手段
根据新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最终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这一条规定,其实就是流域限批,这是一种很强力的手段。”王灿发说,由于不准再上新项目可能会影响到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地方政府会更加重视污染物总量控制。
在王灿发看来,流域限批也是此次法律修改中,对政府责任作出的最严格的规定。他介绍,此前流域限批主要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而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是首次用法律形式明确了“流域限批”,将“流域限批”变成了一种法律手段。
除此之外,和原《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草案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且明确了地方政府要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前法律只是规定地方政府对当地水环境负责,但是比较模糊,这次对责任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实施。遗憾的是,这只是一个指导性的要求,对于没有达到水污染防治要求的地方官员,没有实质的震慑作用。”王灿发说。
作者: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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